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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铁岭县管理员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县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2-07

铁岭县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印发<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纪委监委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所辖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义务的;

  (二)组织领导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政务公开成效较差的;

  (三)公开的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一)违反有关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对违反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成员提出异议,但未能改变决定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告诫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除按第二项处理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主动作出检查,认真整改,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后,有关责任人推卸、转移责任,或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县纪委监委提出建议,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