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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基层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5-07-22 点击数: 来源: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内的一项基本制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 步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协调组织、宣传、纪检等部门的 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并长期坚持下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城乡所有基层党组织,都应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凡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按正式组织关系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 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可安排在处终工作总结或“双争”评比时进行,时间应相对集中,方法要简便易行, 注重实效。这项工作要与“双争”活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即年初按照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和党员条件,结合两个文明建设实际,对每个党支部和党员 提出应当达到的目标;平时根据这些目标加强对支部的督促检查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年终结合工作总结或“双争”评比,对支部和党员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评议。

第 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用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去衡量每个党员,要把评议内容和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坚持党员的先进性上。通过民主评议,检查和 评议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1、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工作,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3、 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 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 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第 六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主评议党员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党员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问题;少数党员经不起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反和平演变考验的问 题;一部分党员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党员作用不突出或不起作用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确定每次评议的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党组织和 党员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方法步骤是:

1、 认真准备。评议前,党组织要作出具体计划和安排;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重要问题,事先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针对党员的现实思想,搞好动员。

2、 学习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学习中央、省委的有关文件,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有关著作和重要 论述,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教育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要讲求实效。

3、自我总结。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错,明确努力方向。

4、 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先由党员自我总结,然后对党员逐个进行评议。评议时,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 评。要把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规定程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

5、组织审定。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反馈给本人。

6、 表彰和处理。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委审核,报县级以下党委批准,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县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被评为优 秀党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对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做好组织处置工作。

第八条 在民主评议中,主要是评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有的农村和企业对每个党员都评定档次,如效果不错,党员又愿意接受,可以继续试行,但应注意档次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党组织应认真搞好总结,修订“双争”活动目标,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第四章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第十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十一条 对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 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从党内除名。

2、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 应劝退、除名或应按自行脱党自理的党员,本人已认识错误并有改正决心和行动,恳切要求留在党内接受组织考验的,可给予限其改正处置。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为1年,有的也可以半年。

4、 评议时,凡发现预备党员犯有严重错误,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即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调查核实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

2、 召开支委会,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3、 召开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然后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标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

4、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劝退、除名党员登记表》或《限其改正党员登记表》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的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

5、 上级党委审批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同时做好处置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或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由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或授权的党总支)审批,其中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须报县级以下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对党员处置不当的,县级或县级以下党委有权直接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置,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定,应及时予以审批。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 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要注意把由于组织不健全,处于软弱涣散状态,不开展党的活动,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同党 员本人不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因长期生病等民政部不能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消极落 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第十七条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对因年老多病等原因,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而要求退党的,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经做工作后仍坚持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对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得按退党处理,仍须开除党籍。

第十八条 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第十九条 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处理,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也不要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犯掌握纪委同时又要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 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经党组织审查盖章后应归入本人档案;获优秀党员称号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劝退、除名党员登记表》 以及被劝退、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待其限改期满重新评议、作出组织 结论后再归档。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可保存在本单位的文书档案里。

第五章 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考察和重新评议

第 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限期改正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可采取指定素质较好的党员进行联系,帮助他们制订整改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经常分配他们 做些适合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以及定期回访谈话等措施,促使他们努力达到合格党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半年要对限期改正的党员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要及时认真地做好对他们的重新评议工作。无故超过3个月不进行重新评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新评议工作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限期改正的党员对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作自我总结,并向所在支部提出重新评议的要求。

2、 支委会对限期改正党员在限改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分析,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

3、 召开支部大会,听取限期改正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和联系人的意见,组织党员讨论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

4、 党支部向上级党委报告支部大会评议和表决情况。

5、 党委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支部决定,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在会上宣布。

第 二十七条 支部重新评议和上级党委审批,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确已改正缺点错误的党员,可由党支部在《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有关栏目内,填上“经过支部重新评 议,XXX同志已经具备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条件”的意见,重新评议后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得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指导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1、 按照本细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2、 加强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3、 对不能胜任领导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先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和调整。对问题较多、力量薄弱的基层党组织,应抽调得力干部指导帮助工作。

4、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作为组织部门工作总结的一项内容,每年检查总结一次,并综合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省过去有关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