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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铁岭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4-06

铁岭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2021-2025年)

铁岭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2021-2025年)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365体育投注_365比分网直播¥app官网合作网站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20〕23号),推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着力构建家庭照护、社区统筹、托幼一体、社会兴办、单位自建等照护服务模式,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1年底前,全县至少建成1所符合本地实际、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1分类施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要根据家庭托育需求,充分考虑居住、就业、覆盖人群等因素,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指导托育机构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推进城市建设、城乡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小区时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的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快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融合发展,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效益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加大对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探索设立专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建设。一是选址安全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汽)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是设计符合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三是配套设施齐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四是场所面积适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m2。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

1落实休假政策为家庭照护提供条件。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举办社会服务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支持用人单位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服务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托幼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和保育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认真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加强婴幼儿早期成长指导。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资源优势,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专业人员优势,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和资料宣传等方式,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婴幼儿全面成长。

(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挥公共资源和自愿服务作用。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积极开展志愿服务,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妇联、团县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牵头单位:编委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每年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责任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对婴幼儿在服务机构内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负主体责任。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健康,切实做好伤害预防工作。

(牵头单位: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

实国家、省、市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用地保障

有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财政保障

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

(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员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开发区参照执行。

(二)强化宣传引导

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